原标题:全面从严治党景东县出台“乡案县审”工作办法
为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工作的审核把关与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室查办案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景东彝族自治县纪委监委制定出台了《景东县“乡案县审”工作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程序、证据、文书等方面对乡(镇)案件办理严格把关。
《办法》规定,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室对立案审查调查后需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案件,在提请乡(镇)党委或被处分对象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决定前,需将案件卷宗移送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小组进行审核把关。《办法》指出,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小组可采用直接审核、指定审核等方式,履行审核职责。疑难复杂或者影响较大的案件,被审查调查人对认定事实有异议或者乡(镇)对定性处理意见有分歧的案件,由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小组直接审核。其他一般案件由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小组指定其他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室进行审核。《办法》要求,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小组审核工作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要求,对证据不完善、手续不完备、程序不合规等问题,可告知移送单位补充材料或补办手续。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移送单位重新审查调查。《办法》还明确了处理违纪违法案件批准权限规定应由乡(镇)批准的案件,案件审理小组审核后,根据审核意见异同、不同处分情形作出相应处理。(罗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