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郭丽 通讯员 普组轩)针对农村基层反映的集体经济收益不会用、不敢用、不好用等问题,近日,普洱市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出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为集体经济使用提供政策依据,推动集体经济收益和干部群众参与积极性“双提升”。
《意见》规范了集体经济收益的5个方面,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等。同时,明确了集体经济收益可用于支持村级组织解决民生问题、修缮村级活动场所、发放村组干部集体经济创收奖励、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开展公益事业和扩大再生产等,把集体经济收益的政治效应、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最大化,强化了分配工作的政治导向,提升了党组织组织力,变“不会使用”为“能用好用”。
《意见》明确了集体经济收益使用原则,规定用于发放村组干部集体经济创收奖励的比例为30%,打消村组干部顾虑,为村组干部理直气壮、光明正大使用集体经济提供了依据,让村组干部明明白白用、大大方方用,充分调动了村组干部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变“要我发展”到“我要发展”。
《意见》将收益分配工作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基层治理和“四位一体”等重点工作结合,明确用于公益事业和扩大再生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通过建立集体与村民之间的利益纽带,调动了村民广泛参与和融入产业发展的积极性,让其在产业发展中受益,并形成与村组干部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良性机制,变“与我无关”到“我也有责”。
《意见》对县级项目组责任进行了明确,对乡镇纪委、财政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收益分配方案、资金使用及发放情况,按规定进行公示,确保收益分配各个环节公开公正、阳光透明,从制度层面防止了“明白账”变成“糊涂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