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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法院巡回审判进村 赡养纠纷得解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1日 10:23:00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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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云南网讯(通讯员 杨晓燕)为进一步发挥“万人进千村帮万户”法律服务助推脱贫攻坚专项行动在景东县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景东县司法局深度挖掘、精准排查在脱贫攻坚过程中存在的赡养纠纷问题,抓住典型,2月14日,联合县法院工作人员、云南银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到曼等乡曼等村委会以巡回法庭的方式,成功解决一起赡养纠纷诉讼案件,以案释法的方式为当地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与道德课。

原告

被告

  曼等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郭某、李某夫妇婚后育有四男三女,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但七个子女却不尽赡养义务,致使年迈父母生活无着落。无奈之下,特向景东县法院起诉要求七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云南银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两位老人提供法律援助免费为其代理。庭审现场,曼等乡9个村委会的村干部和村民代表近百名到场旁听。原、被告双方针对争议焦点各自作了具体的陈述、举证、质证,展开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最终达成赡养协议,法官当庭宣布:七名子女每人每月给老人200元生活费,两位老人住院医疗费用由七子女平摊,赡养老人纠纷案圆满解决。

法官宣布庭审结果

  庭审结束后,村民们纷纷表示,近距离看法官审案,零距离接触庭审,让他们实实在在感受到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在今后的生活中,无论在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要给予老人更多的关心和照顾,为下一代做好尊老、敬老的榜样。

  【新闻助读】

  尊老爱幼始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上述法律明确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若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可能会涉嫌遗弃罪,并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责任编辑:毛雪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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