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30日至7月14日,省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市开展了为期半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11月将督察发现的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市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时作出批示,成立由市纪委市监委等部门组成的核查组,对省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5个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有关规定,对10个责任单位进行问责9个、约谈1个,其中县处级单位4个,乡科级单位6个。对27名责任人进行问责、约谈,27名责任人中,县处级干部7人,乡科级干部16人,其他干部4人。其中,给予诫勉问责12人、通报问责9人、政务警告处分3人、诫勉谈话1人、约谈1人、提醒谈话1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违规在糯扎渡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内建设澜沧团田华洋红砖厂问题
澜沧团田华洋红砖厂在糯扎渡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内违规建设、生产过程中,澜沧县糯扎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国土局、县安监局违规对该砖厂进行登记备案、核发许可证、营业执照。普洱市林业局作为全市林业主管部门,从2006年澜沧团田华洋红砖厂建厂直至2016年5月25日,才知晓糯扎渡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建有红砖厂的情况。上述单位(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法纪观念不强,履行职责不到位,给予澜沧县人民政府党组、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县环境保护局党组、糯扎渡镇人民政府通报问责;给予澜沧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县林业局党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检查问责;给予普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杨天荣诫勉问责;给予普洱市商务局商贸服务科科长任坤(时任澜沧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诫勉问责;给予普洱市林业局自然保护区与森林公园管理科科长罗文亚(时任普洱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科科长)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问责;给予孟连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魏云平(时任澜沧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诫勉问责;给予澜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退休干部龙克华(时任澜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书面诫勉问责;给予澜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股股长刀忠寿(时任澜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员)书面诫勉问责;给予澜沧县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赵安录(时任澜沧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书面诫勉问责。
二、思茅区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问题
思茅区对箐门口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存在人居生产和生活的现象监管不力,对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理整治。给予思茅区人民政府党组检查问责;给予思茅区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学明,区水务局水政水资源股股长李云超,区水库管理局副局长袁杰,区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国民,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丁绍繁,思茅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杨正云通报问责;给予思茅区水库管理局局长周建忠,区水库管理局箐门口水库管理所所长杨新福,区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大队长郭俊政务警告处分。
三、市卫计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医疗废物处置监管机制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普洱市卫计委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普洱市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监管,以及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存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普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金盛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未采取过任何行政处罚措施,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执法不严问题。给予普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通报问责;给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洪仁伟(时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传染病防治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科长刘斌、市中医院副院长刘武书面诫勉问责;给予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科科长钟伍柏、思茅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李云昆通报问责;对普洱市人民医院副院长吴喆辉进行约谈。
四、普洱市水务局对中小水电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不作为,普洱市工信委、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普洱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保责任不落实、不作为的问题
普洱市水务局未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省政府要求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等水电开发环保工作没有得到落实。作为工业园区主管部门普洱市工信委、市水务局、各相关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在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实施过程中督促不力、建设滞后。给予普洱市工信委副主任兼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苏杰、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院长汪如军(时任西城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办法人代表)诫勉问责;对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党组进行约谈;对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科科长杜加明进行提醒谈话。
五、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城市建成区工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管不到位造成空气局部污染的问题
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施工未做防扬尘、防洒泼等有关措施,粉状物料堆放未及时遮盖、未及时配置防尘帷幕导致部分扬尘未得到有效控制等问题监管不到位,未及时查处。给予普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胡宾诫勉问责;对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夏春明进行诫勉谈话。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扎实抓好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书记陈豪调研普洱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生态宜居之城、健康养生之地、普洱茶文化之源”发展定位,把普洱建设成为绿色发展示范城市、祖国西南边疆的绿色明珠。
各级环保监管主责部门要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工作严查、后果严惩”,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从根本上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对各类环境违纪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等失职失责行为坚决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坚决守住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大红线”,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让“要绿色、生态、惠民的GDP,不要带血、污染、低效的GDP”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共识,把普洱建设成为全国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
中共普洱市委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1日